法治之刀,应斩何处?——悲催的采耳店,给“卖淫女”看病的村医
法治,乃社会之基石,民众之依归,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近年来,我们却不难发现,法治在执行过程中,有时却出现了偏差,让人不可思议。
近日,四川宜宾李女士因开设采耳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被重罚一事,再次将这一问题推向风口浪尖。
她原本靠卖菜为生,后来为增加收入,便筹钱雇佣员工加盟一家采耳店,开业两个星期营业额2000元,利润500元。
当地卫健部门的人找上门来,认定采耳店涉嫌非法行医,遂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以11万罚款。
起初,李女士没太当回事,她认为自己不知道开采耳店要申请许可,也懂相关法律程序,反正拿不出钱缴罚款,本以为把店关掉就可以万事大吉。
可是半年后,卫健局又追加11万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下子就把事情闹大了。
2024年3月22日,这起案子开庭审理,但并没有当庭宣布庭审结果,估计法官也很纠结。
如果法院支持了卫健局的决定,又会出现什么后果呢?
恐怕会有相当大一部分人丧失对法治和公权的信任与尊重,原因就在于李女士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与天价罚款极不相称。
法律之执行,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体现法律的威严,又要兼顾人性的温度。
李女士作为小本经营者,其违法所得不过五百元,如此重罚,固然体现了法律之严厉,但却忽略了人性之温情。
试问,这样的处罚,又如何能让人信服法律之公正,又如何能让人心生对法治之敬畏?
此前已经有过不少相关判例:
陕西榆林个体户因批发转售5斤问题芹菜被罚款6.6万元。
河南洛阳一位大爷也是从批发市场买到问题菜后转卖被罚了11万元。
黑龙江大庆一家蔬菜店更惨,土豆每斤涨6毛后被认定哄抬物价,罚款30万元。
良法善治,若法律施行带来的后果医生给患者看病也会惹上无妄之灾,那么这就不是良法,不是善治。
2012年,杭州中院判了个离奇的案子,一个人因为给卖淫女看病被认定触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了一年六个月。
这种过于严苛的司法判例,无疑是对法治精神的扭曲。
如果这种逻辑成立,那么给卖淫女供盒饭的餐饮店提供住宿的酒店买衣服的服装店等等岂不都有罪?
这种荒谬的推论,无疑是对法治的极大嘲讽。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过严、过苛、过重的司法判例,会对整个社会带来非常坏的影响,让人们对于法治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另一种现象:
在群众普遍关注需要重罚、严罚的领域,法治的执行却显得严重滞后。
以中信银行原行长孙德顺受贿案为例,其案值高达9.795亿元,但最终只被判死缓,终身监禁,其处罚之轻,令人咋舌。
这种处罚结果,无疑让老百姓感到欲哭无泪,而腐败分子却能露出诡秘一笑,这样的场景,无疑是法治的悲哀。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也损害了法治的公信力。
面对这样的现象,我们不禁要问:法治之刀,应斩何处?
答案显而易见,法治之刀,应斩向那些真正危害社会、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而对于那些无意中的过失,或者轻微的违法行为,我们则应秉持宽容和人性化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处罚和教育。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法治并非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需要根据社会的变化和人民的需求,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尊重民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让法治更加符合人民的期待和需求。
此外,我们还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法治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总之,法治之刀应斩向违法乱纪者、腐败分子以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之行为。
在挥刀之时,我们既要体现法律的威严与公正,又要兼顾人性的温度与关怀。
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完善法治体系,加强法治教育,让法治成为社会的稳定器和人民的保护伞。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让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过上安定、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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